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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法院调解一起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作者:汤文博 张黎  发布时间:2023-10-27 08:59: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地面施工方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12月某晚,张某在朋友小区内行走时,不慎跌倒在管道沟里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后,张某的伤情被评定为拾级伤残。后查明,该管道沟由A公司承包给B劳务公司负责施工,且张某称该管道附近并未设置警示标志,所以才导致自己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详细梳理案情,积极同双方沟通。张某由于自身疏忽,在黑暗路面仅用手机屏幕照亮,需承担部分责任。B劳务公司不能证明设置了安全防护设施及已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

通过对双方释法析理,双方在承办人的劝导下达成调解协议,由B劳务公司赔偿张某6万余元,如B劳务公司未履行则由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该案已履行完毕,矛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责任编辑: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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