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例指导
未约定利息也可支持逾期还款利息
作者:舒 畅  发布时间:2019-08-16 10:00:1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王某与陈某原系熟人。因陈某投资建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2009年7月4日,陈某向王某借款7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欠条 今借到王某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  2009年7月4号 陈某”。王某以现金方式向陈某支付了该笔借款。后王某多次向陈某催讨借款本金及利息,陈某一直未返还。王某起诉要求陈某归还本金7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分歧]

普通民众在与熟人发生借贷往来时一般不会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在他们的借贷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后,起诉到法院时,他们一般也只会笼统的要求对方偿还本金及利息。在审判实务中,法院的具体处理方式也有差异。

观点一,借款双方未对利息作出明确约定,不支持原告利息请求,只支持借款本金。

观点二,在债权人多次催讨后,债务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在审理中查清原告具体请求的利息内容,支持原告逾期利息主张。

 

 [观点]

司法实务中发生在亲朋或同事等熟人之间的借款,一般借贷金额小,出借人也不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主要是基于熟人关系而提供的临时资金应急。这种借贷一般没有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如果借款人在出借人多次催讨后仍未还款,出借人能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吗?逾期时间又该从何时开始计算呢?

笔者认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3条明确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催告在合理期内未归还借款应当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二、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本就是基于诚信发生的,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借款合同,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负有交付出借款项的义务,而借款人负有到期归还借款的义务。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当归还而没有归还已经违约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而利息的性质同违约金。在此情况下如不对其进行适当惩罚,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诚实守信原则的遵守,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立。并且,随着社会发展,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债权人多年前出借给债务人的货币价值也有所下降,逾期利息的规定旨在督促债务人尽快还款,防止债务人长时间拖延后也只需偿还本金的现象发生,从而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三、债权人作为普通民众,对法律关于逾期利息的具体专业性规定并不能完全知晓,在起诉时要么未请求支付利息,要么笼统写明请求支付利息。出于保护弱势方权益的考虑,债权人如诉请利息,即使双方并未对利息明确约定,法院也可在审理时适当示明法律规定,并询问当事人的具体利息请求计算标准。对于债权人的逾期还款利息请求法院应当支持,而不能单纯地以双方未约定利息而全盘否定其利息请求。

而且,此案处理时还涉及到逾期的计算时间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催讨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关于逾期时间点,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之前已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并给予了一定合理期限,那么此时应自合理期限届满第二天开始计算逾期时间。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之前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那么此时逾期起算点应当自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

具体到本案中,对于原告王某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王某未举证证明其在起诉前已向陈某要求还款,故逾期还款利息应从王某向陈某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陈某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王某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佳宁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730—5259655

执行接待电话:0730-5259016

监督电话:0730—5259268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邮编:414400

邮箱:mlfyyjs2008@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