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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权的起诉主体资格
作者:舒畅  发布时间:2018-04-24 11:43: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黄某持有妻子张某为出借人的欠条起诉债务人王某。本案审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张某为实际出借人,王某为债务人,而借贷关系是发生在黄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产生了不同观点。

  【分歧】

  一、有观点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王某出借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双方对此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可以夫妻任意一人名义起诉,如此便利当事人。

  二、有观点认为既然是夫妻共同债权,那么夫妻两人应是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应当要以夫妻两人为共同原告起诉。

  【评析】

  在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诉法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

  二、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符合审判工作需要。比如在本案中,实际出借人为张某,但起诉主体却是夫妻中的另一方黄某,如果不将实际出借人追加到诉讼中来,法院就很难认定借贷事实相关情况。如果案件的亲历者能够参加到诉讼中来,无疑对法院审判工作大有裨益。

  三、防止虚假诉讼,保障夫妻双方权益。对于拥有财产平等权的夫妻双方来说,应当对案件权利有着平等权益,如果任意一方都能够单独起诉,可能存在一方将债权权益隐匿,导致损害另一方的知情权和财产权,不利于社会稳定。

  最终,在本案中,法官跟当事人黄某解释后,黄某主动向法院申请追加张某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汨罗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责任编辑:巢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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