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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持刀抢劫公园散步的落单女性 获刑一年八个月
作者:李莎莎  发布时间:2017-05-09 08:06: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汨罗法院审结了被告人伏某某抢劫一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1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伏某某独自出门,在汨罗市罗城路城西加油站斜对面的丰源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预谋实施抢劫。当日19时许,被告人伏某某携带水果刀来到汨罗市西湖公园,见被害人罗某某独自一人撑着雨伞在公园湖边行走,便尾随其后,趁被害人罗某某不备从其身后用左手箍住被害人的脖子,并右手持刀用刀锋抵住其脖子相威胁,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被害人罗某某挣扎过程中摔倒在地,被告人伏某某将被害人罗某某从地上拉起来后继续殴打被害人头面部。因被害人罗某某反抗、呼救,周围群众到达后,被告人伏某某在未劫取到财物的情况下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某头面部、颈部、右手皮肤划伤,右手皮肤裂伤,右拇指短伸肌部分断裂,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伏某某逃离现场后,于当晚主动到汨罗市巡警大队城西移动警务平台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伏以某某暴力、胁迫方法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伏某某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伏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巢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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